海外基金设立

协助客户在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等欧洲主要司法管辖区设立境外投资基金,涵盖结构规划、监管申报及持续合规。

基金类型

在欧盟(含英国),主要有两大基金形式:

  • UCIT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型基金) — 主要针对零售型投资人,流动性相对较强,通常为开放式基金。可投资股票、债券等可转让证券。符合UCITS要求的基金可享受欧盟护照制度,在欧盟市场内销售。
  • 另类投资型基金(AIF) — 主要针对有投资经验的专业型投资人。类型包括不动产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另类投资组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基础建设基金及不在UCITS范围内的债权基金等。符合AIFMD要求的基金同样可受益于欧盟护照制度。

设立基金时应考虑的因素

  • 目标投资人及基金规模
  • 投资策略、资产类型及基金注册地
  • 市场分销策略
  • 设立成本及后续维护成本
  • 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以及单一基金或伞形基金的选择
  • 潜在的税收优惠
  • 基金运营生态圈

所需金融服务合作方及费用

  • 本地董事 — 须有相关从业经验,费用因注册地不同而异
  • 持牌基金管理人(AIFM/Manco) — 通常为净资产的0.3%至1%
  • 基金托管行(Depositary) — 通常为净资产的0.05%至0.10%,可能设有年度最低托管费
  • 基金行政管理机构(Fund Administrator) — 通常为净资产的0.10%至0.30%
  • 基金审计师 — 根据规模及复杂程度收取
  • 基金法律顾问 — 根据运营需求收取

我们提供的服务

  • 根据客户商业模式及计划投资规模、资产类型建议合适的基金形式
  • 在当地为客户注册基金公司(私人有限公司、信托公司或开放式投资公司等)
  • 帮助客户建立专业管理团队,包括持牌人、合规官及董事成员
  • 协助律师撰写基金说明书、股权认购书、子基金说明书、运营企划案及财务预算等
  • 介绍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服务方,并代表客户审核相关合同
  • 代表客户向监管机构递交基金授权申请
  • 审核期间代表客户回复监管机构问询或出席面试

可协助申办的监管机构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 爱尔兰中央银行
  • 立陶宛中央银行
  • 葡萄牙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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