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基金| 揭秘海外基金真相

导读

当下CRS与FATCA对于全球税务信息的申报要求日趋严格,实施力度日益加大,对于缔约各国税务居民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也已形成了可操作的、严密的规范与流程。

在此背景下,全球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庭和企业,选择在欧盟内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他们这样做不仅可以获得全球投资的机会,亦可达到分散投资风险、享受完善的金融监管以及合理避税等投资目的。

接下来,欧信将会对主要欧盟基金类型做简单的介绍,包括基金种类、所需的金融合作方以及建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欧盟(包括英国)主要的基金形式:

1)AIF(另类投资型基金)

2)UCIT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型基金 )

3)其他新型基金

1 - 欧盟(包括英国)主要的基金类型

AIF:另类投资基金

自2013年开始,欧盟正式引入了另类投资基金的概念,即“另类投资基金法案”(AIFMD)。

AIF泛指从专业投资者处募集资金,根据已确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帮助投资者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

简单来讲,AIF 的申请要求相对较低,但是由于基金本身投资策略灵活,其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专业投资者。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型基金 (UCITS)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型基金,一般多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可转让型资产。

相对其他基金,UCITS主要针对投资经验较少的零售型投资者。因此基金 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要求较高,审核相对更严格。

(为了统一欧盟的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制定了“关于协调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即“UCITS指令”。该欧盟指令对UCITS基金的组织、管理和监管有着详尽的规定,明确了风险分散、流动性和杠杆使用的各项规则,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零售型投资者的利益。

UCITS 的优势显而易见,它的流动性强,投资者可以随时买卖,很多为日交易型基金,监管严格,对投资者保护性更高。但也因此,基金的运营成本相对更高。(简单的理解,每一次的基金估值,股票买卖都是一笔运营开销。)

其他新型基金

这类基金相对监管比较宽松,但是每个国家的要求都有不相同,比如卢森堡的RAIF爱尔兰的ICAV一类型。以卢森堡的 RAIF为例。这种新型的基金满足了许多另类投资型基金经理人和专业投资者呼吁取消双重监管的方式,也就是说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本身不必同时受制于监管和监督。 因此相对于普通基金而言,其整体上市时间较快,运营成本也较低

2 - 基金的主要合作方

1、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建立符合客户要求的基金其后续运营的合规管理。也就是说客户只需专注于投资决策 ,而其他基金运营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都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另外客户也可以选择建立一个自主管理型基金,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是同一个法人主体。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基金管理公司牌照不可以管理第三方基金。

2、基金托管行

基金托管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的资产以及监管基金的出入帐

3、基金监管机构

主要负责基金的行政管理业务包括更新股东名册,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编制财务报告,提交各项央行要求的合规报告。并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沟通以及提供其要求的相关资料

4、审计师

基金每年必须由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5、合规官、反洗钱官

一般基金管理公司会有统一的合规官和反洗钱官,但每个基金也可以选择自己单独的合规官和反洗钱官。

6、投资顾问

即投资组合经理,一般由投资管理公司承担,其本身可以为基金提供关于投资,撤资和再投资的建议。

7、注册和过户代理

负责保存股东名册,以及安排股票的发行,转让,分配,认购,赎回等业务。

8、基金经销商

由基金管理公司任命的基金推广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的销售推广

3 - 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在当地注册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私人有限制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开放 式投资公司等。公司必须在当地设有办公室;

◈建立一个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雇佣符合资质的持牌人,合规官及董事成员等。一般来说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至少有6个持牌人;

◈撰写相关基金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股权认购书,子基金说明书,运营企划案以及财务预算等;

◈与各项基金服务合作方签署相关的服务合同;

◈递交公司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表;

◈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其他额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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